天津律师:用微信辞职,行吗?
6月1日,来蓉务工人员钟先生来电咨询称,2015年7月,他应聘到某汽修厂从事汽车喷漆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月工资3800元。今年3月初,钟先生的大哥叫他到他厂从事管理工作。随后,钟先生提前1个月给修理厂负责人发了一条微信和手机短信:申请辞职离厂。厂方至今未做回复。钟先生问:辞职使用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有无法律效力?
针对钟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钟先生提前1个月通过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可视为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应具备法律效力。“但对职工而言,基于电子数据瞬间传送的特性,通过微信、短信辞职前需慎重考虑,保留好证据,以便惹来麻烦!”王律师提醒道。本报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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