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离职原因划错勾 员工错失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8-05-31 08:55:11 点击数:
导读:2015年7月1日,张明生被北京某金属制品公司招聘为车间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7日,他在工作时左脚受到外伤,同时造成跖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其后,经公司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明

       2015年7月1日,张明生被北京某金属制品公司招聘为车间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7日,他在工作时左脚受到外伤,同时造成跖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其后,经公司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明生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他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因公司已为他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所以,张明生领到了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7年8月1日张明生离职,公司未支付任何补偿。随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金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公司支付6000元经济补偿。

  单位不服到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近日判决:金属公司无须支付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此明确的事实,为什么仲裁和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样呢?张明生很纳闷!

  案件分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离职原因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张明生说:“公司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期满。合同到期时公司让我离职。我想人家不愿续签,那我就走呗!于是,就在8月1日去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金属公司不同意他的说法,称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张明生自行申请离职,从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此,单位提交劳动合同和《离职申请表》等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7月31日;《离职申请表》显示,张明生于2017年8月1日向金属公司申请离职,并在“离职原因”的选项中,分别对“个人原因”和“合同到期”两处作了勾划。该表下面有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司公章。

  张明生对上述两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我是从外地来北京打工的农民工,找个工作不容易,只要公司不赶我走,我不会主动辞职的。因为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让我辞职,我迫不得已才填写了《离职申请表》。”

  对于为何在“离职原因”选项中的“个人原因”一栏打了对勾,张明生说,是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让他划的。他当时并未多想,现在来看,确实是划错了!后来,听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他才申请了劳动仲裁。

  法院庭审时,双方认可张明生于2017年8月1日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未再到金属公司上班。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期满,但张明生认可其自行在《离职申请表》上勾划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及合同到期。因他自行勾选的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他不具有与金属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

  同时,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明生未能提交是金属公司要求他离职的证据,故法院对公司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

  由于张明生系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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