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民间借贷与相关刑事犯罪情形

  发布时间:2018-06-04 11:42:22 点击数:
导读:(一)民间借贷与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如果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息转贷出去的,扰乱了

(一)民间借贷与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如果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息转贷出去的,扰乱了金融秩序,转化成为了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与民间借贷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金的来源问题以及是否高息转贷的问题,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转贷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在获取贷款之后由以高息的方式转贷出去,两者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则转化为高利转贷罪。如果上述两个条件都不满足的话,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一方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而后者以该借贷已被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则民事案件可能会被驳回起诉。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通过对该行为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首当其冲违反的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破环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有责性及该当性等三要件,应当收到刑罚的制裁。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通过与不特定的对象签订一系列民间借款合同,筑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体系。

(三)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随时都可能发生被侵害人数的增加。此时,借款人通过诱骗不特定的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若干个不特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成为了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手段方式。

(四)民间借贷与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还款能力,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如挥霍借款,或者携带借款潜逃等,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与民间借贷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辨别是否存在主观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时,应当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手段、是否存在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钱款致使无法归还款物的行为。

(五)民间借贷与诈骗罪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如上述第四点所言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综上所述,上述犯罪行为均是利用民间借贷的手段,与受害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者类似合同,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因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程序中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先作刑法上的定性。如果判决确定为犯罪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无效,根据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使双方归于行为签订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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