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在实践中效力如何?
“忠诚协议”简单的说就是是男女双方自愿制定的夫妻之间互相履行忠实义务的协议,其中通常有违约方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等条件督促双方保持对婚姻的忠诚。法律上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法律工作从业者也对此种协议观点不一,导致许多夫妻对签订“忠诚协议”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签订与否对自身影响不大,可在实践中真的如此吗?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在实践中,忠诚协议究竟有无效力呢?
实务中,法官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如协议约定夫妻一方若有嫖娼等情形即自动离婚,这样的条款因违反《婚姻法》的离婚规定无效。
2. 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欺诈、胁迫及有无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3. 约定的赔偿数额应合理,不能因支付违约金导致对方生活困难。
4.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内容界定模糊,条款界定不清,导致法院在审查时没有衡量和判定标准的,只能视为没有违反协议约定。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且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将其排斥于法律之外。实践中法官一般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但对“忠诚协议”内容的予以适当的限制,以规范协议内容。因此,若没有以上列举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容具体明确,金额合理,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在实践中是被法院认可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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