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梳理

  发布时间:2018-06-04 11:43:17 点击数:
导读:(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1、贷款人。贷款人是指,应民间借贷中申请借款人的请求,向其发放借款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排除非金融企业,即将由金融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1、贷款人。贷款人是指,应民间借贷中申请借款人的请求,向其发放借款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排除非金融企业,即将由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予以排除。只有确定贷款人,才可能以确定诉讼中的主体。实践操作中,一些地下钱庄在发放借款中,在借款人一栏空白,导致后期借款人在主张撤销借款合同时无法找到合适的被告,致使诉讼不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解决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笔者认为,这可能导致会导致该笔债务被转让给其他非法律关系主体,导致债务人被多方要债情况的发生。为此需要提醒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了解贷款人的身份信息并予以核实,如对方拒绝提供贷款人的身份信息,需考虑是否应及时中止该笔借款的发生。

2、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一方当事人。在梳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容易将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中介方搞混淆。例如,甲委托乙并以乙的名义向丙借款,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金额支付至乙的个人账户,乙收到钱之后,将钱转给甲。那么,甲在该行为中属于实际的借款人,而乙属于名义的借款人,丙为实际的贷款人。在该借款合同中,如果乙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丙在未得到甲的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能对乙进行起诉。置于甲乙双方之间对该笔借款是作何约定的,不能对抗乙丙之间的借款关系。

3、借款中介。在民间借贷中,一些机构通过注册空壳皮包公司,搭建所谓的借款信息平台,为借款人寻找贷款人,或者为贷款人寻找需要借款人,并从中收取高额好处费或者信息咨询费的行为。例如,P2P平台,或者近些年社会兴起的一些金融信息咨询公司。这种借款中介在法律关系中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定性为行纪人或者居间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而借款人如果认为借款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中介涉嫌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可以将贷款人以及借款中介一同列为共同被告。

4、借款担保方。贷款人为保证所借款项能够及时得到偿还,可能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所借款项,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的范围最长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担保人在偿还该笔借款之后,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与贷款人通过签订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总体而言,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当事人、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借款合同缺乏上述合同要素的,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是否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笔者对本条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内容进行分析,认为:

1、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明确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且通过事后查找相关款项支付凭证也无法予以确定的,借款合同未成立。但在有些地方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2、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明确借款具体金额的,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等转账汇款的,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现金方式交款的,以现金实际签收的金额为准。对于无法确定借款金额的,或者借款是因“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的,借款合同不成立。

3、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或者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了利息,但利息的金额超出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但首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商确定,如协商确定不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还款方式的,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确定未果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原来贷款人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同样可以采取现金方式交付,但采取其他方式,如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同样能够让贷款人收到全额款项的,也可以达到同样的还款效果。

(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客体

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该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为借贷款项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或者部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选择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宣告合同无效。

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撤销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款法律关系可以因下列原因而被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借款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是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是受害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可能是受害方对借款合同内容缺乏经验造成的,并且基于这种缺乏经验而产生的误解可能会使得受害方产生重大的损失。例如,在借款合同中,贷款方利用借款方缺乏对借款合同的认识,通过设计高额利息以及密集的还款时间、期数等方式,让借款人对借款所获应有的收益落空,致使合同明显不公平。

2)显失公平的借款合同。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民间借贷如果要通过显失公平的方式去撤销合同,难度很大。除了通过现有证据以及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极度不对等,一般事由无法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要求将利息算入借款本金内,则因这种做法显失公平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部分无效。

3)因欺诈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在各方签订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或者当时,贷款人或者贷款中介通过故意欺骗借款人而使借款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使得借款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借款合同。

4)因胁迫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5)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第二,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第三,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第四,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6)缺乏对应权利能力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借款合同超出了其能力权限范围的,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不产生效力。

2、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如借款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者贷款人具有高利转贷情形的或者诈骗的,借款关系中的受害方可以选择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等从事的借贷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上述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因借款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由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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