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互咬至瞎 主人为赔偿庭上较量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08 14:15:15 点击数:
导读:  杜女士和林先生是同一小区的居民,在遛狗时,林先生的中型犬将杜女士的小型犬咬伤,杜女士遂要求林先生赔偿狗的医疗费。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林先生承担70%的医疗费用,共计1300余元。  杜女士和林…

  杜女士和林先生是同一小区的居民,在遛狗时,林先生的中型犬将杜女士的小型犬咬伤,杜女士遂要求林先生赔偿狗的医疗费。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林先生承担70%的医疗费用,共计1300余元。

  杜女士和林先生都是爱狗人士,在遛狗时渐渐熟悉,平日里经常讨论“养狗经”。一日,林先生照常牵狗出来散步时遇到杜女士,两个人像往常一样闲聊,没注意到日常一向玩在一起的小狗却相互撕咬起来。等到两人将狗拉开时,杜女士小狗的眼睛已被咬伤。杜女士见状立即将爱犬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共花费近2000元。随后,杜女士找到林先生,要求其赔偿相关的医疗费。林先生因认为费用过高,以杜女士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寻找价格昂贵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因双方协商无果,杜女士将林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林先生称自己并非不愿意承担医疗费,只因杜女士提出的医疗费用不合理。狗受伤后,自己原本同意开车送其就医,但是杜女士拒绝了,致使自己对狗的治疗情况完全不知情。并且自己遛狗时是牵着狗的,而杜女士遛狗时并未按规定用狗链牵着狗。林先生回忆当时情况说:自己的爱犬也并没有将杜女士小狗的眼睛咬掉,两只狗撕咬后,狗的眼睛只是有点红肿。但是杜女士用手不停的抚摸、按压狗的眼睛,导致狗的眼球更加突出,直至完全脱出。故林先生不同意支付全额的医疗费。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在遛狗时相遇,聊天时未能对各自的狗进行看管,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杜女士在遛狗时未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牵狗绳,亦有一定的过错。经查明,林先生的犬类准养证是上海市农村犬类准养证,且林先生在控养区养犬,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控养区准养犬户证和免疫证。林先生饲养的是中型犬,但在遛狗过程中,也未按业主公约规定为狗佩戴嘴罩,故林先生存在主要过错。法院认为,林先生对其陈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杜女士出具的发票等证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公司实行业绩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下一篇:公司名称变更是否重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