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业绩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08 14:14:17 点击数: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产生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员工业绩不好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此有所约定,就不得以业绩差为由解雇职工。对于…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产生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员工业绩不好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此有所约定,就不得以业绩差为由解雇职工。对于公司的此种行为,解雇职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不服结果的还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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