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债务加入”应当偿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7-11-04 14:54:29 点击数:
导读:【案情】第三人丁己201己年分5次向被告甲借款27万,并向被告甲出具借条5任。201V年8月,被告甲将第三人丁所出具的5任借条交给原告己(丁儿子),由原告己向被告甲出具5任借条,借款人一栏写上了己名字,并将借条所注明时…
【案情】 
第三人丁己201己年分5次向被告甲借款27万,并向被告甲出具借条5任。201V年8月,被告甲将第三人丁所出具的5任借条交给原告己(丁儿子),由原告己向被告甲出具5任借条,借款人一栏写上了己名字,并将借条所注明时间中的年份改为201V 年,月份及日期未变。事后,第三人丁、原告甲(己女友)在己所出具给被告甲的5任借据上借款人一栏签字。现两原告以在借条上签字系受胁迫为由提出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借条上的签字。 
案例分析 
一、民间借贷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四)借款履行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五)诉讼时效的风险。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就前者而言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三、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就行。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四、民间借贷有何风险 
为了避开民间借贷的风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人。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借多少,忌超能力举债。 
(三)民间借贷期限多长,忌失去控制。 
(四)民间借贷怎样担保,忌拉不下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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