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家不发货不退款该怎么办?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3-03 22:24:59 点击数:
导读:  如果买卖双方以邮件形式沟通确定有无货品及汇款事宜,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卖家未履约发货则构成了违约,买家有权要求其发货或者退款。如果卖家仍不予发货和退款,买家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

  如果买卖双方以邮件形式沟通确定有无货品及汇款事宜,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卖家未履约发货则构成了违约,买家有权要求其发货或者退款。如果卖家仍不予发货和退款,买家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卖家其实并没货物,却接受买家订单则构成欺诈行为,买家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卖家双倍赔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但由于网络的不安全性,在证据的认定上会存在较大的困难。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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