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经济路线多0.7公里 出租车被判退费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3-02 19:07:20 点击数:
导读:  因出租车绕远,乘客肖先生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肖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做出出租汽车公司退还其2元车费的判决。  2006年3月4日晚,肖先生从宣武区国华餐厅斜…

  因出租车绕远,乘客肖先生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肖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做出出租汽车公司退还其2元车费的判决。

  2006年3月4日晚,肖先生从宣武区国华餐厅斜对面乘坐出租到丰台角门美廉美超市,行程5.8公里,等候3分58秒,车费18元。交纳车费后,肖先生以司机绕路多行驶为由投诉至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该队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司机因业务不熟练,错过最佳出口,比最佳经济路线多出0.7公里,此行为构成不规范服务,决定给予司机个人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

  后肖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上车后自己向司机讲明了行驶路线,司机确认后开始行驶。但比正常行驶绕行了近1公里。故要求出租公司在十家以上媒体公开道歉,退还多收的2元乘车费用,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出租公司同意退还2元车费,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肖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出租公司司机在履行合同中应为肖先生提供规范的服务,由于出租司机行为构成不规范服务,故出租车所属公司应退还因司机绕行多收取的车费。而肖先生关于交通费及误工损失的主张,因不规范服务并未直接造成其交通及误工费损失,且肖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蕊)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上一篇:托运过程中货物损坏责任由谁承担? 下一篇:网上卖家不发货不退款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