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拆卸高速公路护栏被公诉

作者:佚名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0-07-24 23:20:19 点击数:
导读:  正义网山东7月23日电(刘伟道 刘德国)上高速公路缴纳高速通行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的亓某却在高速公路设施上打起了歪主意,他在高速公路上拆掉公路护栏,以便过路车辆中途下车偷…


 
  正义网山东7月23日电(刘伟道 刘德国)上高速公路缴纳高速通行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的亓某却在高速公路设施上打起了歪主意,他在高速公路上拆掉公路护栏,以便过路车辆中途下车偷逃高速费用,自己从中得到一笔好处费,殊不知,他这种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足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险,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日前,亓某为其行为付出了代价,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2009年8月以来,被告人亓某先后伙同他人在青莱高速公路莱芜车段,沂源鲁村车段破坏交通设施,拆卸高速公路护栏,打开缺口,使多人的大型运输车辆从缺口处下高速公路,并多次收取好处费。2009年11月18日,被告人亓某再次纠集李某、王某等人于11月19日凌晨在青莱高速公路234公里莱芜方向右侧处拆卸高速公路护栏,打开缺口后,使得张某驾驶的超载大型货车从此处下高速公路偷逃费用,车主支付给亓某等人800元现金,后被路政稽查人员查获。案件移送到莱城区检察院后,经办案人员审查认为,亓某针对正在使用的高速公路护栏进行破坏,足以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越修越长,质量越来越高,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出行效率,但是也埋下了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设施,确保交通顺利通行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维护交通设施,打击犯罪,保证公共安全,我国刑法对于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注意,对于该罪有两种量刑幅度,一种是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另一种是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破坏行为,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结果或者电厂、供电设备失火、天然气管道爆炸,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了人员的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亓某私自拆卸高速公路护栏,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和管理秩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制裁。

  案后,检察官指出,由于路政工作管理段落较长,人手有限,给了不法分子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的空间和时间,作为路政部门,只有提高工作责任心,胸怀服务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才能有效打击犯罪,保护路政设施的完备,维护好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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