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情设下“死亡之约” 一男子被判徒刑12年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07-26 23:10:14 点击数:
导读:一男子为情杀死情人后自杀未遂,3月2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赔偿死者家属35万余元。41岁的李某系江苏南通某化纤有限公司驾驶员,与施某长期保持…

    一男子为情杀死情人后自杀未遂,3月2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赔偿死者家属35万余元。

    41岁的李某系江苏南通某化纤有限公司驾驶员,与施某长期保持着情人关系。在相处过程中,两人产生感情,商议先各自离婚,再结婚。然而,李某与前妻协议离婚后,施某的离婚请求却遭到丈夫的拒绝及家人的反对。去年10月中旬的一天,这对情人在长江边投江殉情,未获成功。当月21日上午,李某送货后到小海镇生产资料部购买了两瓶乙酰甲胺磷农药,并在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附近接到施某。随后,两人来到李某家中,欲喝农药共同自杀,因怕被李的家人发现而放弃。于是,两人便合骑一辆摩托车到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通启河桥南约1公里处路西再行自杀。下午14时许,李某采取掐颈部、用绳子勒脖子等方法,将施杀害,自己则服用携带的农药自杀,并打电话与施的父亲和自己的前妻告别。李某后被前妻等人送至南通瑞慈医院抢救,活了下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本案的诱因系感情纠纷而引起,且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一篇:山东一男子拆卸高速公路护栏被公诉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