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夫妻债务如何定 三种情形要分清
情形一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是共同债务
上周三早7点,市民黄女士和往常一样准备送孩子去上学。然而一开家门,她发现丈夫的三个朋友堵在了门口。三个人每人拿出一张借据,一共55万,很不和气地要求黄女士还钱。而黄女士对此一无所知,但借据确实是其丈夫的签名。黄女士告诉律师,她的公婆现在把责任都推到她身上,并且告诉这几个债主,“钱是他们夫妻一起借的,我儿子出去躲债了,你们只能找我儿媳要。”黄女士非常委屈,她平时省吃俭用,每个月赚钱基本都用在了照顾孩子和日常生活上。对于丈夫欠下巨额债款的事,她真是一无所知,难道,就因为他们是夫妻,自己就要凭空承担这么大一笔债务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今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子女老人抚养等各项费用。黄女士的丈夫借款55万元,这么大数额明显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三个债主借据上都是其丈夫的签名,黄女士对此并不知情,故应该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女士不具有承担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情形二 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债务,属共同债务
市民关小姐也遇到了债务问题,她称丈夫在一年前曾告知她做生意需要周转向朋友借款,出于对丈夫的信任,关小姐和丈夫一起在借据上签字,但对于借据的内容她根本没看。而一年后丈夫无力归还债务跑回老家,债主却要求关小姐还债,这时她才知道丈夫找人家借了好几十万元。
解答: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债务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考虑该债务数额的大小与用途。根据该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涉及夫妻债务签字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看清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千万不要仅仅是出于对夫妻另一方的信任随意签字了事。
情形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共同债务
市民张先生:我两年前找人借了几万块钱,这钱最后都用在了我和妻子日常花销上,妻子花钱大手大脚,没什么算计导致我们无法偿还债务。现如今我俩准备离婚,她却说那笔债是我自己借的,她没理由承担,是这样吗?
解答: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便是以其个人名义借的,因为另一方事实上确实也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了该笔债务的用途,所以当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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