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尘肺病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09 08:58:58 点击数:
导读: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挤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挤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末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末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末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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