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派遣资质用工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6-05-11 09:01:35 点击数:
导读:【案情】某省因建设高速公路征用甲村集体土地。为解决甲村富余农民安置问题,省公路局同意待高速建设竣工后,聘用甲村村民从事道路征缴机构的门卫、保洁等工作。2013年,省公路局与甲村委会签订人员输送协议书,协议约…

【案情】

    某省因建设高速公路征用甲村集体土地。为解决甲村富余农民安置问题,省公路局同意待高速建设竣工后,聘用甲村村民从事道路征缴机构的门卫、保洁等工作。2013年,省公路局与甲村委会签订人员输送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甲村输送人员40名从事道路征缴的辅助工作,人员工资由省公路局承担,并按月转账至村委会。20143月,省公路局以甲村无劳务派遣资质为由,要求不再履行人员输送协议。甲村40名村民,则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与省公路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村村民与省公路局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据此驳回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省公路局与甲村的用工形式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可以认定为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上述规定为部门规章且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无法得出人员输送协议无效的结论。甲村委会作为人员输出一方,应当承担无资质派遣的行政责任。村民与省公路局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行为,据此,无法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纵观本案整体,甲村委会处于不利地位。无资质派遣不必要导致人员输送协议无效、也不必然导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既然省公路局与甲村委会的协议有效,则势必仍要按照协议履行,但由于法院已经认定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且甲村委会又无派遣资质,故省公路局可以按照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的不利后果甲村委会应当承担。至于40余名村名,其工资均由甲村委会发放且与省公路局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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