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孩易引劳动争议 法官为女工和用人单位支招

  发布时间:2016-04-21 08:26:44 点击数:
导读: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准备生育二孩的在职女职工有所增加。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北京二中院对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对用人单位和准备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分别作出提示。据统计,2…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准备生育二孩的在职女职工有所增加。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北京二中院对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对用人单位和准备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分别作出提示。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因女职工生育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39件、18件、21件,分别占当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的1.1%、0.75%、0.87%。此类案件既包括因女职工怀孕流产引发的劳动纠纷、也包括正常生育引发的劳动纠纷。按照生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分类,此类案件可划分为违法生育引发的劳动纠纷和因合法生育引发的劳动纠纷。按照直接引发原因进行分类,此类案件还可划分为因请假手续引发的劳动纠纷、未缴纳生育保险引发的劳动纠纷、怀孕后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纠纷以及产假返岗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来工作引发的劳动纠纷等。

在该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不易化解,最终以调解结案的比例非常低,绝大部分都以判决形式结案,相当一部分案件还引发了二次诉讼。针对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女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以确保自己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或在自己怀孕后停止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补缴生育保险。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职工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等。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此外,多渠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尤其对自己可享有的产假期间做到了然于心,避免日后因超期休假构成旷工而引发劳动争议。

第二,如实告知怀孕相关情况。女职工发现自己怀孕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诚恳沟通,告知用人单位实际情况,避免弄虚作假、不守诚信。职工生育二孩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生育服务证》等生育资料。

第三,遵守请假休假等制度。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确需向用人单位请假休息的,应当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及时履行请假手续,避免向用人单位出具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女职工可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等请假材料,并保留相应证据,避免因用人单位否认女职工履行了请假手续而难以举证。

第四,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女职工发现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据,并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矛盾。如矛盾无法调和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如何保障女职工生育二孩的合法权益。法官做出如下建议:

第一,与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有效沟通,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侵害女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二孩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应当向女职工补足差额。

第三,体现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让女职工感受到温暖。在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办理病假、产假等手续时,应给予宽容、理解和必要的方便,避免因要求过苛给女职工带来精神压力和反感。

第四,避免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益。发现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到期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顺延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实施单方调岗降薪行为,如确需调岗的,应当尽可能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保证女职工工资不因生育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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