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一裁终局适用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降低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规定了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一是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是规定在两种情形下,以上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1)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第一个问题,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以此来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这是因为,劳动仲裁案件不收费,再加之劳动者对法律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容易出现漫天要价,不利于实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关于请求事项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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