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补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能否获得一次性补偿,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个人认为,对于该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形予以讨论。第一,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伤员工,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方法。”因此,对于该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的情形,是无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而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因此,发生这类案件,工伤职工可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对其进行一次性赔偿。故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在治愈或伤情稳定情况下,由诉请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待遇,此举不仅有利于伤残职工的后续治疗及职业康复,也不会造成工伤职工终生需要打官司维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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