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6】19号
关于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核定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万元。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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