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否因单位不交社保而要求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08 14:17:35 点击数:
导读: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不能直接要求单位予以赔偿,职工只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控告或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纠正并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不能直接要求单位予以赔偿,职工只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控告或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纠正并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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