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上法庭为女儿“找爸”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06 18:44:50 点击数:
导读:3岁的宝宝芳芳(化名)最近在打一场官司,这场官司的目的是“找爸爸”。昨天,宝宝的妈妈告诉记者,被告就是芳芳的爸爸,应该支付抚养费。但是,被告否认自己是宝宝的生父,不过,当法官说要进行亲子鉴定时…

    3岁的宝宝芳芳(化名)最近在打一场官司,这场官司的目的是“找爸爸”。

    昨天,宝宝的妈妈告诉记者,被告就是芳芳的爸爸,应该支付抚养费。但是,被告否认自己是宝宝的生父,不过,当法官说要进行亲子鉴定时,他却拒绝了。

    无法鉴定,也就无法证明亲子关系,因此,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当第三者生下一女儿

   “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别抵赖,孩子就是你的。”

    近日,未婚妈妈林小姐携女儿芳芳状告移情别恋的前男友。针对被告是不是孩子的生父,双方各执一词,都说对方在撒谎。

    林小姐21岁就从老家来到厦门市同安区打工,如今,她已经35岁。林小姐曾在电影院售票,也曾在一家服装店打工。据她自己说:“收入一直很低,生活比较艰辛。”

    在一次朋友聚餐时,林小姐认识了张老板,张拥有一家自己的工厂,经济条件很好,但是,他当时已有妻儿。

    对此,林小姐说:“尽管当时我知道对方是有妻室的,但他一直对我很好,并且承诺会永远照顾我。”林小姐说,她在认识张老板前经历过一段不幸的恋爱,受到过伤害,因此,张老板的照顾让她很有安全感。于是,认识几个月后,她就选择和张老板同居了,并且此后她再也没有工作过。2008年,他们二人还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花心男友 另觅新欢

    虽然没有名分,但是,林小姐原本打算一辈子就这么过下去了,“不要求什么名分,也不打算破坏他的家庭”。但她没有想到,在孩子生下来还不到一年,新的情况又发生了。

   “他竟然瞒着我,在外面又找了新的女人,并且又生了一个儿子。”林小姐说,她因此就开始和张老板吵。结果,越闹越凶,后来连张老板家里的妻子都知道了。

    闹到最后,张老板提出要分手。林小姐说:“应该是他妻子那边给的压力太大,他一定要和我分手。”林小姐表示,自从知道张老板在外面有了新的女人后,她就死心了。

    近日,林小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委托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张老板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

    男子不配合亲子鉴定

    但是,被告张老板并不承认女儿是自己的,他说:“我和这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林小姐说,是不是亲生父亲,一做亲子鉴定就清楚了。

    林小姐一方提出申请后,法院也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不过,张老板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后来,他开始躲着不见林小姐了,甚至出庭也没去,只是委托律师向法官答辩。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承认,被告与原告之母“有过性关系”,但他否认同居,而这并不能证明张老板和孩子有血缘关系。

    林小姐还拿出了女儿的出生证明,证明中父亲一栏的姓名就是前男友张老板,而且,女儿也是随张老板姓张。但是,被告律师认为,申报父亲姓名时没有被告签名确认,因而认为出生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了张老板,他承认自己不配合亲子鉴定。但是,当问他“为什么不配合鉴定”时,他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再次拨打他的手机,他接通后又挂断了。

    专家说法 拒绝亲子鉴定难逃抚养责任

    林志铭律师说,因亲子鉴定必须被告配合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也就是做亲子鉴定的义务。 现在被告不同意鉴定,虽然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已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不能提供其它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推定被告是孩子的父亲。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根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此推定,目的是使被告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来源:海峡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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