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未成年人应有专门刑法和刑诉法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今天有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
两部法均针对成年人犯罪而设计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李其宏认为,这两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成年人犯罪而设计的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专门规定不仅数量少、且比较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关注也较为有限,难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开展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特殊需要。
李其宏介绍,涉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规定,刑法仅有两条,另外还有一款;刑事诉讼法只有四款。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改革探索的不断深化,一些现有规定越来越显现出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情况,亟待修改完善。同时,经过25年探索积累的比较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也具备了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条件。
刑种规定不能充分满足矫治需要
李其宏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根据自己多年的司法实践,她认为,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与成年人基本相同的量刑刑种,不能充分满足矫治、挽救未成年罪犯的特殊需要。
李其宏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贯强调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为此,应当更侧重于通过刑罚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达到感化、挽救的目的。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种问题,现行刑法仅排除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李其宏介绍,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存在两方面不适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问题:一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不宜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比如,对未成年人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对未成年人附加判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实践中往往因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个人财产,而造成罚金刑实际由其父母承受的结果,违反罪责自负原则,相当部分财产刑的判决无法执行,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二是现行非监禁刑罚的种类和措施比较单一,亟待完善。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罚以及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非监禁刑罚措施,是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做法,但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规定的非监禁刑罚措施还比较单一。
"对于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可以对未成年人罪犯做出较成年罪犯更为宽松的规定。" 李其宏认为,这也是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客观需要。
有的法定刑未考虑未成年人特点
"刑法分则个别犯罪的法定刑较重,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不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 李其宏举例说,近年司法实践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是抢劫罪法定刑规定过重,不适应未成年人抢劫罪特点的问题。
据李其宏了解,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60%左右。其中 "校园强索"案件又占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相当大的比例。
李其宏介绍,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法定起刑点为3年,"多次抢劫"的,则应在10年以上量刑。司法实践一般掌握三次为"多次"。而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未成年人抢劫手段、情节均比较轻微的较多,特别是 "校园强索"案件,一般抢劫情节均较轻微,并且达到三次以上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对未成年人适用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仍然感觉量刑明显偏重。
"为此,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对这类未成年人犯罪能够真正做到罪与刑相适应,不得已只好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李其宏说。
李其宏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也不适应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成年人不加区别地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而较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由于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被采取了审前羁押措施后,在看守所交叉感染较为严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近年来,各地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判决制度、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圆桌审判制度、寓教于审制度等等。
"这些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非常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但尚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李其宏建议,对我国刑事法律中上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有效制度,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加以完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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