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修正案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25 18:29:03 点击数:
导读: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规模之大,创下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历次修正之最。  这一修正案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报从今天起,邀请刑法学专家对这一即将…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规模之大,创下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历次修正之最。

  这一修正案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报从今天起,邀请刑法学专家对这一即将实施的修正案予以全面解读,以推动这一修正案的有效实施。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是如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平教授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例如,对女性犯罪的从宽处罚体现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残疾人犯罪的从宽处罚体现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更为详细。

  王平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在现行刑法基础上,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对于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没有相应的从宽处罚规定。

  “上世纪90年代以前,理论界对老年人犯罪在刑法上从宽处罚的问题探讨很少。”王平介绍,9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对该问题的探讨才逐渐多起来,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不少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都提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建议。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制史上一直贯彻“矜老恤幼”的精神。早在西周时期,法律中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其后汉、唐、元、明、清各代以及民国时期的法律都继承并发展了该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在国外,人们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基本上形成共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或刑事诉讼法都对该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法国、日本、巴西、芬兰,还有我国的台湾地区等。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坚持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王平介绍说,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兼顾了老年人的特点、我国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平介绍,这表明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处罚力度是有区别的。

  二是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王平介绍,这表明对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可以有例外,就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的老年人犯罪也可以适用死刑。

  三是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人,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一律要适用缓刑,没有例外。

  “未成年人关乎国家、民族的未来,因而保护未成年人是世界性的趋势,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之义。”王平介绍,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一切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严重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等。

  “我们应当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但没有宽恕就很难有关心和爱护。”王平认为,“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这句话对孩子特别适用。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代潮流,体现民意,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

  一是将刑法有关条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王平介绍,这就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刑法规定,认定为累犯将导致三个不利的法律后果: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不仅使未成年犯罪人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而且使其有更多的机会在社区服刑,避免了在监狱服刑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是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人,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一律要适用缓刑,没有例外。

  三是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所谓的前科报告制度。这次增加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累犯与缓刑的规定是在判决前的量刑阶段对未成年人的照顾,而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则是在刑满释放后对未成年人的优待,二者一前一后,都在刑法中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得很周到。”王平认为,前科报告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其积极的一面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一定负面效应。它不仅会使当事人在心理上一直生活在前科的阴影中难以自拔,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会给当事人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碍,因此要对前科报告制度有所限制,而且最好是先从未成年人和轻罪开始。此次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正是体现了这样的思路,值得充分肯定。

  王平认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规定只是免除了未成年犯罪人对以前所犯轻罪的报告义务,其犯罪记录仍然存在、并未消除,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前科消灭制度,因而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嫖娼一定会被劳教吗? 下一篇:代表:未成年人应有专门刑法和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