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糖果找零引纠纷 商家被判赔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18 14:04:24 点击数:
导读:5月26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社会关注的超市使用糖果找零引发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商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2009年2月3日下午4点多,马龙县王氏老人背着3岁的小孙女在县城一超…

        5月26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社会关注的超市使用糖果找零引发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商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2009年2月3日下午4点多,马龙县王氏老人背着3岁的小孙女在县城一超市购物。付款中,超市收银员用一颗糖代替应当找补给老人的一角人民币,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随着谩骂的升级,王氏老人随手打了超市收银员张女士耳光,怒不可遏的张女士冲出收银台与王氏厮打。相互推搡中,王氏老人跌倒在地,压在其背着的小孙女腿上,致使其孙女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达九级伤残。王氏也在此过程中腹部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因此,王家将收银员张女士及超市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承担1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为,张女士及原告王氏在撕扯中都应预料到可能会伤及年幼的小孩,双方都应承担责任;由于本案的起因为以糖果代替找补零钱的行为系超市惯例,虽然收银员张女士在从事营业行为中具有重大过错,但商家作为超市经营者,引发本案的以糖果代替零钱找补的行为也系超市惯例得到商家的认可和支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商家提出上诉。

  以物找零: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和第44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印制和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证券在市场上流通”。因此,任何单位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物品如糖果等,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5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的规定,本案中的超市以糖果代替硬币找零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顾客如果在购物后被强制“以物找零”,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建议商场在事前作“提前告知”,如在商场明显的地方挂出标明“商场因为小额面值的硬币短缺,在顾客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以物找赎的做法”的公示牌。这样,该行为便属于买卖双方在平等交易前提下建立新的买卖关系的行为。(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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