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无日期引纠纷 法官察秋毫明真相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17 13:30:29 点击数:
导读:  因借据未写明日期双方争执不下,法院明察秋毫认定借据真实有效。8月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张某、第二被告彭某(张某之妻)共同归还原告唐某借款60500元,逾…

  因借据未写明日期双方争执不下,法院明察秋毫认定借据真实有效。8月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张某、第二被告彭某(张某之妻)共同归还原告唐某借款60500元,逾期利息10334元。

  法庭上,原告诉称,2007年12月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借据约定该借款于2008年6月底前归还,后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经原告催还,第一被告归还借款9500元,尚欠100500元,原告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属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二被告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

  第一被告辩称,其未经商做生意,日常生活也不需要借钱过日子,打工收入能够维持生活,其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理由,况且那份7万的借据根本就没有日期,是虚假的,而关于另外4万的欠款连借据都没有,不是事实。

  第二被告辩称,其对该借款不知情,退一步说即使第一被告向原告存在借款关系,也是赌资或赌债,该款非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该借款与第二被告无关,第二被告不同意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于2007年12月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据虽未写明借款日期,但该借据是第一被告亲笔所写,同时该借据交付给了原告,如果原告未借款给被告,被告不可能出具借条给原告,所以该借款属实,至于另4万借款,因原告未能提供借据,故不予认定。第一被告曾归还9500,逾期利息应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4日,每天按万分之二点一算,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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