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酝酿第八次大修 高龄老人可能不适用死刑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07-23 14:24:35 点击数:
导读:  在中国,有多少种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答案是:68种。这个数字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然而,真实的情况是,很多罪名从未被适用过死刑,它们只是被书写在刑法条文里,充当着&ldqu…

 


  在中国,有多少种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答案是:68种。这个数字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然而,真实的情况是,很多罪名从未被适用过死刑,它们只是被书写在刑法条文里,充当着“纸老虎”。

  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使用频率高的主要是暴力犯罪,除此之外的44种非暴力犯罪的“理论”死刑,要么很少使用,要么干脆是虚设。

  减少死刑罪名,进而限制使用死刑,学界精英们经年的呼声在第八次刑法大修中将有所体现。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法的修改从去年开始进入密集调研期,今年年初形成初步意见,得到了高层领导的首肯。

  在进一步讨论敲定后,有消息称,刑法修改草案可能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废除三类死罪

  “从世界潮流看,这么多死刑没有必要,对国际形象也没有好处,不一定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之前几次刑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具体罪名上,据记者了解,这次大修将着重两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

  到底有多少个死罪将被废除?被全国人大征求过意见的法律学者均拒绝透露具体数目。

  据他们介绍,这次废除的死罪有三类。一类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所谓“杀鸡无须用牛刀”,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三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引争议

  多年来每次提到废除死刑罪名时,学界常举的例子,就是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著名的罪名诞生于1983年,基于当时“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严峻形势,刑法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犯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传授犯罪方法罪只是那个时期陡然增加的数十个死罪之一。

  1983年严打以后,立法机关通过颁布单行刑法,使死刑罪名从1979年的28个增加到1997年的68个,增幅一倍多。

  1997年修改刑法时,有学者提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分子并不直接作案,罪行也没达到必须判死刑的严重程度,认为死刑太重,建议取消,但没有得到人大的采纳,当年刑法在削减死刑罪名上最终无所作为。但乐观的学者认为,那一年没有增加死刑罪名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毕竟当年刑法大修一下新增了一百多个罪名。

  老人不适用死刑

  这次刑法修改还将增加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目前对于年龄上限的规定还存在争议。学者们多数主张70岁以上不适用死刑,另一种意见是75岁以上。2003年,一位88岁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衡阳中院判处死刑。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九旬,但这不构成从轻处罚情节,理应严惩。

  此事一度引发对老年人该不该适用死刑的讨论。多数业界人士认为,老人犯罪多跟个人智商和判断力下降有关,对其适用死刑缺乏人道,另外,对老人适用死刑很难起到刑罚的威慑作用。

  著名刑法学教授高铭暄介绍,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传统,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相应地,对于一定岁数的老年人,也应该排除死刑的适用。

  高教授认为,中国司法实践中对60岁以上判死刑的并不多见,对老人免除死刑,虽然受益的人不多,但可以彰显刑罚的人性化,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2005年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后,对死刑的控制成为刑事司法和立法中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在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后,立法上控制死刑势在必行。

  “从世界潮流看,这么多死刑没有必要,对国际形象也没有好处,不一定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说。

  延长坐牢时间

  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二十年,有的甚至只有十三四年,无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十五年即可出狱。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打过比方,如果说我国刑罚的整体威慑力是100分,死刑贡献了80分,生刑贡献了20分。随着对死刑的控制越来越多,死刑所占的分值越来越低,生刑的实际执行情况就越显得重要。

  据最高法院有关人士透露,死刑复核权收回以来,超过10%的死刑案件被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

  “死刑复核后给改判成无期,无期执行了没几年就放出来了,被害人家属会怎么想?”最高法院刑庭一位法官说,“少杀”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于“长关”。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去年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说,将适时向人大提出建议,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

  主管死刑复核的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也是刑法学界颇为流行的一派观点,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来逐步代替死刑。

  如何延长有期徒刑

  到底如何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一直存在争议。现在一个单独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长刑期是15年,数罪并罚的最长不超过20年。一种观点主张将有期徒刑普遍延长,由15年到20年延长至20年至25年;另外一种意见则是,将死缓、无期徒刑都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规定为20年。

  高铭暄对此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如果刑期普遍延长,那么整个刑罚体系将趋向严厉,不符合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了解,立法机关最终可能的做法是,对废止死刑的罪名考虑配置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对那些不适用死刑或死缓的严重犯罪人限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并有可能适当提高个别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总刑期,让其超过20年。

  减刑过滥过快当制止

  减刑过滥过快在近年来较为普遍。外界熟知的例子有,上海富商周正毅第一次入狱,4名干警非法为其操作减刑落马。官员获罪后实际服刑的时间普遍不长,更为舆论诟病。

  坊间更有戏言,“死缓等于12年”,事实证明似乎也非戏言。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发表署名“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文章,其中透露,实践中,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二十年,有的甚至只有十三四年,无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十五年即可出狱,有的只有十一二年。

  今年年初最高法院的文件中已经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对于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监督。这些规定的精神都将在即将公布的刑法修正草案中得到体现。几位参与了本轮刑法修改的学者对这次修改的总体印象是,贯彻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精神,但“宽”的成分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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