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误治引起的医疗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07-18 16:47:02 点击数:
导读:基本案情:现年50岁的张某,因感到咽喉不适,吞咽不畅,且睡眠时鼾声大,于2008年6月下旬来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五官科门诊部就诊,经放射科CT检查,诊断为“食管下段病变,食管癌可能性打”。同年7月1日…

基本案情:
      现年50岁的张某,因感到咽喉不适,吞咽不畅,且睡眠时鼾声大,于2008年6月下旬来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五官科门诊部就诊,经放射科CT检查,诊断为“食管下段病变,食管癌可能性打”。同年7月1日,张某入住医院。入院后医生再次诊断为“食管下段癌”7月8日医院为张某实施了“食管下段切除术”。术后第三天,病理报告显示张某的病变实际为“食管下段近愤门处慢性溃疡”。
由于误诊而遭受不必要大手术的张某,术后产生了胸腔积水,高烧不退,胃液倒流等严重不良反应。术后第六天,院方又为张某行剖腹探查,再次为其作了“倒置胃管,空肠造瘘”手术,更为可怕的是,手术当天张某出现氧气交换差,心率加快至每分钟160次,呼吸衰竭。为了挽救张某的生命,医院又一次切开他的食管,安装了呼吸器,并发出病危通知书。
此后,张某呼吸衰竭虽得到控制,但腹部伤口却出现爆裂,大肠外流,经医治,张某腹部渗水又发展为腹膜炎。2009年2月,院方请外院专家会诊治疗,并先后十二次为张某实施了食道缝合处扩张术。张某的症状总算有些改善,但胃潴留至今未有好转,仍需治疗。
张某认为,由于院方做了错误的诊断,实施了错误的手术,且在手术中和术后护理中也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医院则认为,张某所换食管溃疡大,溃疡直径长,术前诊断有一定难度,故直至手术中仍诊断为食管癌,直至病理诊断才诊断为溃疡。医院称,对张某的诊断,被告在主观上是尽了最大努力的,在主要治疗方案上也不存在大的过失,治疗过程中未违反操作常规,因此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张某申请,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做医疗鉴定,医疗专家分析后认为,院方诊断依据不足,缺乏纤维胃镜检查,没有病理诊断,误将食管溃疡诊断为食管癌,患者术后出现食管狭窄、胃肠功能紊乱等手术后遗症,完全由上述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术后出现呼吸功能不全,吻合口狭窄、感染,均为手术产生的并发症,但院方进行了积极处理。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请求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以医方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行为为前提。现原、被告双方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医方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误诊误治案,所谓误诊误治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按理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和治疗错误。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是误诊误治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仔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盲目自信不听信他人的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不顾病情疑难危重及时会诊、转诊造成误诊误治;二是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患者造成误治,使患者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误诊误治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是不认真执行基本操作,对患者不认真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不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治。其实许多误诊误治的案件都是和医生的责任心分不开的。本案中,医院没有对患者进行纤维胃镜检查,也没有通过纤维胃镜提取组织进行病理检验的情况下,盲目地下了一个食管下段癌症的错误诊断,违反了一般的诊疗常规。且院方在错误的诊断基础上进行手术治疗,造成误诊误治,给患者造成严重的痛苦和经济负担。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判决,责令医院赔偿病人各种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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