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公司合并,工伤待遇会“泡汤”吗?

  发布时间:2019-02-25 16:57:33 点击数: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43条、第6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43条、第6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合并后的新公司应依法支付杨某相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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