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原公司被合并,我该向哪个单位讨要欠薪?

  发布时间:2018-12-19 09:21:31 点击数: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据此,您应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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