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公司财产被查封抵债,员工欠薪会不会泡汤?

  发布时间:2018-12-14 20:13:41 点击数:
导读:编辑同志:  因我们所在公司长期拖欠客户货款,部分客户在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了公司的全部财产。近日,公司又被申请破产。面对我们索要18万余元欠薪的请求,有人认为,已申请查封公司全部财产的客户享有优先受偿权

      编辑同志:

  因我们所在公司长期拖欠客户货款,部分客户在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了公司的全部财产。近日,公司又被申请破产。面对我们索要18万余元欠薪的请求,有人认为,已申请查封公司全部财产的客户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我们的欠薪只能被泡汤。

  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王巧玲等11人

  王巧玲等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你们被拖欠的工资不仅不会泡汤,还应纳入第一顺序清偿。

  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并不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个体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无论是起诉以前的财产保全还是起诉后的财产保全,无论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是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实施财产保全,其目的都只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在案件生效后无法执行,而不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能够优先受偿。

  另一方面,你们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则规定得更加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申请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相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你们及时申报,你们被拖欠的工资将首先在第一顺位中清偿。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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