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上班途中救落水儿童 不幸献身应视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8-11-28 16:27:05 点击数:
导读:本报读者黄秀梅近日反映说,在今年夏天的一个下午,她丈夫骑电动车前往工厂上夜班时,突然听到有人高喊“救人”。在发现是一名落入湖水中的儿童呼救后,他马上冲过去跳入水中施救。  最终,儿童得救了,而黄秀梅的丈

      本报读者黄秀梅近日反映说,在今年夏天的一个下午,她丈夫骑电动车前往工厂上夜班时,突然听到有人高喊“救人”。在发现是一名落入湖水中的儿童呼救后,他马上冲过去跳入水中施救。

  最终,儿童得救了,而黄秀梅的丈夫却因抽筋、体力不支溺水身亡。事后,她曾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但劳动部门认为其丈夫不构成工伤拒绝受理,理由是其丈夫不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死亡。

  黄秀梅觉得自己的丈夫做好事却没有得到好的回报。因此,她想了解一下相关政策法规,并想知道自己能不能继续向有关单位提出以前的主张?

  法律分析

  黄法官在了解黄秀梅的情况后说,劳动部门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黄秀梅的丈夫因救人而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其法律依据是: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强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工伤,黄秀梅丈夫的死亡也确实不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似乎确实与工伤无关,但是,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做出另一番解释。

  该规定的内容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而黄秀梅丈夫的“救人”行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因为人是社会的基本因素,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人。本案中,落水儿童处在危险境地时,就其本身而言属于特定的人,但相对于不明其身份、不知具体情况的人来说却仍是不特定的人,黄秀梅丈夫的为使不特定的儿童不受损害,在不是其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舍身制止危险后果的发生,该行为不仅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值得社会大力弘扬和提倡,而且是实实在在地维护公共利益。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中指出:“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即使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黄秀梅也完全可以要求被救儿童的父母给予补偿。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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