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7-09-01 12:02:19 点击数:
导读: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均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执行职务,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债务人负担。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等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
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均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执行职务,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债务人负担。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等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共益债务,但管理人或监查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或监查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与执行职务无关时,虽在执行职务期间,也应由某个人负责,而不应列为共益债权。例如,管理人在工作期间酗酒而伤人时,该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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