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借贷纠纷五花八门 合同效力需看清

  发布时间:2017-08-20 15:47:57 点击数:
导读: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否则,自己的正当利益就会受损。  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无效  日前,绍兴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了一起…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否则,自己的正当利益就会受损。

  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无效

  日前,绍兴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将合同债务转让给他人,被仲裁庭裁决转让无效。

  2012、2013年,市民任某向陈女士先后借款8万元用于店铺经营,双方约定2014年年底统一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任某却迟迟没有归还。原来,去年初,任某将店铺转让给其好友谢某,相关债务也一并转让,但不久后谢某关闭了店铺,人也不知去向。无奈之下,陈女士根据借条上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任某还本付息。最终,仲裁庭支持了陈女士的请求。

  对此,仲裁庭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务转让协议上并没有陈女士的签字,任某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陈女士同意这次债务转让,所以任某依然要履行还款义务。

  明知用于赌博,借款有去无回

  在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还借款给他人,虽然对方出具了借条,但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这个借款行为最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资金链断裂,个私业主唐某想靠赌博赢钱来弥补,结果赔上了全部家当。今年5月,唐某碰到了朋友程某,程某告诉他,可以借钱给他翻本,于是唐某向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拿到钱后,唐某又回到了赌场。借款到期后,唐某却无力归还,于是程某提请了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程某明知唐某会拿钱去赌博,还把钱借给唐某,他们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程某的钱最终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债务人逃逸,担保人套牢

  一旦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果要债务人承担责任则需采用公告方式,导致期限拖长。这时,如果选择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则能够及时维护自身权利,免受更大损失。

  去年5月,市民陈某因银行转贷向好友苗先生借款50万元,并承诺等银行贷款批下来马上返还,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陈某的亲属屠先生、李先生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由于银行并没有贷款给陈某,陈某便一直不能偿还欠款。今年初,陈某手机停机,人也不知去向。无奈之下,苗先生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保证人屠先生、李先生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庭审中,屠、李两人抗辩称,他们虽提供了担保,但钱是陈某借的,而且陈某在市区还有两套房产,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对此,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债务人到期没履行债务,债权人除了可以要债务人还钱之外,还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还款。最终,仲裁庭支持了苗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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