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债权人未将转让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 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 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 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 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 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 债权人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协议的 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债权受让人未取得该债权。综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1、为了您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建议电话咨询律师;鉴于每个法律问题和复杂程度不同,确保律师能够更准确的了结你的案情,进而做出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判断,您可预约律师面谈;
2、请您拨打预约电话 15602164281预约面谈或咨询相关事宜,未经预约直接来访者恕不接待;
3、面谈程序:预约面谈时间、地点—携带本案相关材料(没材料可口述案情)—面谈(需预约生效)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A座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