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7 13:10:54 点击数:
导读: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深规土[1996]15号各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现对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 深规土[1996]15号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现对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产权人以房地产力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均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节规定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二、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预购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三)身份证明 (四)抵押合同书以及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 三、办理抵押登记的期限及有关程序,均按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上一篇:天津律师:以逸待劳催款兵法
下一篇:天津律师:论航运融资中的船舶抵押权及其法律保护
咨询提示
1、为了您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建议电话咨询律师;鉴于每个法律问题和复杂程度不同,确保律师能够更准确的了结你的案情,进而做出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判断,您可预约律师面谈;
2、请您拨打预约电话 15602164281预约面谈或咨询相关事宜,未经预约直接来访者恕不接待;
3、面谈程序:预约面谈时间、地点—携带本案相关材料(没材料可口述案情)—面谈(需预约生效)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A座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