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超过四倍 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3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64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利息为16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先后共支付借款利息9000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3800元。
该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远远超出四倍,故对被告超付的利息应抵偿借款本金。通过对原告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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