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女职工可以休假吗?如果单位不给休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3-08 10:28:55 点击数:
导读:“三八妇女节”又称“国际劳动妇女节”,是为了纪念在1911年美国纽约三角内衣工厂火灾中丧生的140多名女工。同时,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

“三八妇女节”又称“国际劳动妇女节”,是为了纪念在1911年美国纽约三角内衣工厂火灾中丧生的140多名女工。同时,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当天妇女放假半天。除了“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也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有的朋友会问道:“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果恰逢双休日,是否给予补假?”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据了解,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给予假期的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行的比较好,而在外企及民营企业中给予假期的情况并不普遍。如果劳动者碰到用人单位不给假期怎么办?目前,并未看到就此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我们建议劳动者还是向用人单位的工会或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处理此事。同时,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对于符合休假条件的劳动者,还是应当根据规定给予休假。


上一篇:“妇女节”女职工的福利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下一篇:2016年婚假产假怎么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