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妇女节”期间上班的女职工是否算加班?
在问题一中,我们就用人单位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不给予假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果劳动者在“妇女节”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正常上班。那么原本应当休息的半天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此问题给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函内容如下:“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妇女节”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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