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这两点很关键】聘书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
什么样的聘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呢?主要为以下两点:
(一)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现实中,很多公司的聘书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载明的必备条款,满足《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形式要件。但是,也千万不要有不必要的相反备注,如“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为准”等类似备注,这说明该聘书不具备正式的效力,当然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生效不能机械化理解,劳动者没有在聘书上签字确认不能简单的等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双方是否一致认可并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了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电子邮件你来我往,说明已经达成一致。此外,《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劳动关系如果按照聘书实际履行,就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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