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需要防范法律风险(4)

  发布时间:2016-03-15 10:29:25 点击数:
导读:23、如何衡量“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用人单位使用“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只要有可操作的完善的规章制度与之呼应,是可以的。但是涉及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就必须考虑其合法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

23、如何衡量“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使用“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只要有可操作的完善的规章制度与之呼应,是可以的。但是涉及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就必须考虑其合法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谓末位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即使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也负有协助其适应岗位的义务,即必须经过培训或调岗。

24、企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却苦于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规定作为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罗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的自然条件、单位迁移至外地、劳动者所在部门的撤销等。

25、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6、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程序上应注意什么?

送达程序非常重要,若送达失败,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回证,将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甚至可能视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拿不出证据辩解,就会产生更大的麻烦。用人单位要注意送达过程的合法性,依照下列顺序进行:直接交由本人,并要求签收;劳动者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好选择标明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形式;在该劳动者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27、劳动争议的基本处理程序是什么?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律规定的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必经程序,不得不经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

28、劳动争议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调解协议书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9、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30、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有哪些主要规定?

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制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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