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实务操作 录用条件之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6-02-27 09:43:18 点击数:
导读:一般公司在日常的公司招聘中只注重招聘条件的制定,不太注重关系公司切身利益的录用条件的制作。录用条件是公司需要应聘者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全部条件,且这些条件一般都由公司单方面来制定就好了,唯一履行的义务就是…

一般公司在日常的公司招聘中只注重招聘条件的制定,不太注重关系公司切身利益的录用条件的制作。录用条件是公司需要应聘者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全部条件,且这些条件一般都由公司单方面来制定就好了,唯一履行的义务就是须书面告知应聘者。当然这些条件须由公司进行细化的文字来描述,不能太空洞,缺乏实务操作性。

纵观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只有该条款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款,公司比较容易做到举证责任。这跟公司制订的录用条件息息相关,如果没有完备的录用条件来约定,公司将无从举证,对公司非常的不利,极有可能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录用条件的制订:录用条件是考核的依据,也是公司认定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的依据,应引起公司人力资源的高度重视。一般来说录用条件应包括入职的资质条件、工作能力、道德条件、身体条件等,但不能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一些规定,如婚姻自由。录用条件一般但不限包括于下列事项:1、向单位提供伪造或是虚假的相关应聘证明。2、隐瞒仍处于传染期内的疾病。3、隐瞒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4、在试用期内请假的。5、一次性给公司造成损失300元以上的。6、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保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7、其它不符合单位规定岗位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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