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 原合同管辖约定对受让人有效

  发布时间:2016-12-02 10:17:18 点击数:
导读:201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湖南长沙,同时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5月,甲公司因偿还债务需要,将其对外享有的一切债权…

  201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湖南长沙,同时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5月,甲公司因偿还债务需要,将其对外享有的一切债权均转让给了丙清退小组。7月,丙清退小组即作为原告将乙公司诉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请求乙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理由如下: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尚未完成,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仅能依据一般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要适用原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需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而合同义务的转移需经而未经债务人同意,故受让人与债务人不能适用原管辖约定,而应适用一般管辖。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符合起诉条件。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完成,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管辖异议案件中,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与丙清算小组之间有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即本案原告丙清算小组知晓购销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且其与甲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未对管辖作出约定,故原购销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原告丙清算小组有效。原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系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因此,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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