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还重写借条 原来担保是否有效
2013年1月,甲向乙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当年6月还款3万元,一个月后再归还剩余3万元,甲的朋友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由于甲未能在约定时间归还借款,2014年9月10日,甲重新向乙出具借条,承诺在2014年10月2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但原担保人丙未在新的借条上签字。由于甲一直无力偿还这笔借款,担保人丙又拒绝承担责任,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担保人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乙丙各有说辞,法当家小编来为您理清这其中的各种千秋。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对于同一笔借款可能出具多份借条,以达到对该笔借款还款时间、还款人、利率等内容的补充。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虽未经保证人同意,但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借款人甲前后写了两张借条,其后一份借条可视为出借人对借条约定的新还款期限的认可,而原先旧借条中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担保人等内容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动,因此,担保人丙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虽然有的时候比较便利,但是这其中的各种恩怨情仇绝不是一张借条能够化解的。但是民间借贷也不可能在一时之间就消失无踪。既然避免不了,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最好是什么事都明朗化,不要存在众说纷纭的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至于谁是谁非就交给法律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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