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决定权在劳动者手中

  发布时间:2015-03-01 12:03:40 点击数: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以上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作出签订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但是,签订与否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劳动者并非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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