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形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5-02-14 11:19:45 点击数:
导读:工伤职工出现以下情形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

工伤职工出现以下情形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伤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等其他情形。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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