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发布时间:2015-11-13 09:29:30 点击数:
导读:小丽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

小丽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

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

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上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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