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作者:天津刑事律师 来源:天津高院 发布时间:2013-06-28 12:48:51 点击数:
导读: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1、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 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  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
4、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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