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人”诈骗钱财110万元 被判14年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5-07 08:51:48 点击数:
导读: 托关系“捞人”所花钱“没收”  以找关系帮助他人从公安局“捞人”为由,刘志荣、王平夫妇诈骗他人钱财110万元。今天(18日)海淀法院透露,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志荣、…

     托关系“捞人”所花钱“没收”

  以找关系帮助他人从公安局“捞人”为由,刘志荣、王平夫妇诈骗他人钱财110万元。今天(18日)海淀法院透露,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志荣、王平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前年12月15日,事主陶某的儿子因开设赌场,被辽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救子心切的陶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后,四处找朋友打听能否找关系将儿子“捞”出来,经朋友介绍,陶某结识了本案被告人刘志荣、王平。

  刘志荣夫妇二人自称认识的关系手眼通天,只要花钱就能帮助陶某将她儿子“捞”出。这样,前年12月24日,陶某随刘志荣、王平来到北京找关系,并在本市海淀区大地花园酒店,将装满一个手提袋的现金人民币110万元交给了刘志荣、王平。

  到了2010年2月4日,辽宁省某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陶某之子的判决。于是,陶某多次要求退款,王平、刘志荣拒不退还钱款,并向陶某编造谎言,称110万元巨款均已用于托关系。

  陶某于2010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刘志荣、王平被抓获归案。刘志荣、王平的女儿向陶某退赔了50万元,剩余款项未起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平、刘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害人陶某意图通过花钱找关系的违法方式,使其亲属脱离羁押状态,所涉款项应予以没收。但鉴于其中50万元人民币已由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自行退还给陶某,客观上挽回了陶某的部分经济损失,故法院对此50万元人民币不再作进一步处理,并在量刑时作为对被告人王平、刘志荣酌予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对于尚未起获的赃款人民币60万元,则应予以追缴没收。

  法官就此提醒,近年来,刑事案件被羁押人员亲属被以可帮助“捞人”为名而受到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害人意图采用找关系行贿的方式使其亲属脱离刑事羁押状态,达到“捞人”的目的,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在诈骗犯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被害人用于上述不法用途的款项也要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追缴,予以没收,而不能作为合法财产返还给被害人。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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