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扩大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5-30 08:19:15 点击数:
导读: 广东省高级法院26日发布消息称,自6月1日起,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或将被运用电子设备监控行踪、责令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等措施实施监管。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陈冰介绍说,近5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

     广东省高级法院26日发布消息称,自6月1日起,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或将被运用电子设备监控行踪、责令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等措施实施监管。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陈冰介绍说,近5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从2006年到2009年,广东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9.24%,远低于山东、河北等省份的适用率。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解释说,非监禁刑并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对罪犯宣告缓刑后,法律还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罪犯必须承担报告行踪、不可擅自离开监管地、接受教育改造等义务。据统计,广东非监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平均比例为0.84%,远低于监禁刑罪犯的3.69%。

  据悉,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团委等六部门,日前联合签署了有关试行《细则》。该《细则》将于6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实施细则》明确了非监禁刑的适用梯度,将适用情形细分为应当适用、优先适用、谨慎适用、禁止适用等具体情形。根据要求,法院还建立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档案并实行严格保密,非法定事由,不得公开上述档案。有条件地区下一步也将视情况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表示,对于青少年犯罪绝不能一判了之,不能过于依赖和迷信监禁刑的适用,要突出非监禁刑的教育、挽救功能。他透露,该院正着手申请在全国率先成立专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专门业务庭,以加强此类案件的审理、研究和帮教。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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