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醉酒掉楼摔残 状告酒友赔偿败诉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5-18 00:48:31 点击数:
导读:  一起因熟人之间相劝醉酒而掉楼摔残的纠纷案件审结,伤者、即原告朱鸿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419687元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原告朱鸿诉称,2007年11月的一天,被告常某因女儿满月摆酒席,雇佣原告为其做饭庆祝…

  一起因熟人之间相劝醉酒而掉楼摔残的纠纷案件审结,伤者、即原告朱鸿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419687元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原告朱鸿诉称,2007年11月的一天,被告常某因女儿满月摆酒席,雇佣原告为其做饭庆祝。事后,被告宴请原告喝酒。期间被告请的另一位朋友常力狠劝原告喝酒,致使原告饮酒过量。饭后,第三位被告常卿送原告回家。原告在回家过程中,从二楼摔下受伤,但被告并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未及时通知原告家属,致使丧失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原告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75 947元、残疾赔偿金243 740元,合计419 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一是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被告将摆酒席承包给的是朱某,原告是朱某雇的;二是被告无人劝原告喝酒;三是原告摔伤系其离开被告家后自己不慎所致;四是原告家人知道其摔伤后不及时抢救存在过错;五是原告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为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但原告无证据能证明被告劝其喝酒,且原告当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和对酒精的承受能力以及醉酒后的危害后果,其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对其损害结果自身存在过错。其次,原告摔伤是在雇佣结束后回到其家中所致,被告无过错。所以,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75947元,证据不足。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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